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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拟规定地铁车厢内禁食不禁饮
2007-08-20 01:50  
      “地铁车厢禁止饮食”,这一规定曾引发了不少争议。昨天提交二审的《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(以下简称《修改稿》)中对此作了修改:可以喝水,但禁止进食。

  对无票、持无效票或逃票乘车的,《修改稿》规定由地铁公司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。同时,由于单程乘车出入闸使用的电子感应币制作成本较高,可重复利用,而乘客购票款其实并未包含此IC币的制作成本。因此,《修改稿》特别要求:“电子感应币应由地铁公司收回并重复利用,乘客应当交还。”


  针对原草案“禁止在车厢内饮食”的规定,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连水也不让喝不太近情理。因此,《修改稿》改为禁止在车厢内进食。据介绍,对违反规定在车厢内进食、在禁烟区内吸烟,以及在车站、站台或其他设施内乞讨、卖艺、捡拾垃圾的行为,行政部门将给予劝止,不作罚款。


  据了解,按现行规定,乘客擅自跳下轨道将被处以500元的罚款,攀爬或翻越栏杆、闸机等罚款100元。“《修改稿》对上述禁止行为的处罚将更为严厉,除依法处以罚款外,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还可对其实行治安拘留”。


  《修改稿》的其他处罚规定


  □在车站、站台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、堆放杂物、摆设摊档或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的,在车厢或其他设施上乱刻、乱写、乱画、乱张贴、悬挂物品的,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
  □乘客如在车站、站台及列车上吐痰、便溺、吐口香糖、乱扔果皮、纸屑等废弃物,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


  □携带宠物、家禽等动物乘车的,处以五十元罚款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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